甲 方:福鼎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吴乃贤
乙 方: 福鼎市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陈振团
丙 方: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蔡永钦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补贴资金代理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信【2006】464号)要求,结合相关业务规定,经三方协商就甲、乙方委托丙方代发石油价格改革财政专项补贴业务(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补贴)达成以下协议:
一、业务范围
经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同意开展代发财政专项补贴资金业务。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在委托代发日前把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由专户通过转账方式足额转入丙方指定的账户,丙方通过该账户进行结算代发。
丙方账户账号:9060310010010000037585
(其中1001为具体代发信用社的机构号)
2、甲方在每次委托代发时,应保证其委托代发账户资金足额,否则,因代发账户资金不足而延误代发资金发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责任
1、在代发补贴资金5日前,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数据格式,把信息采集表(电子文档)交给丙方处理。
2、乙方提供电子文档应为EXCEL文件,其中内容必须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金额三个最基本字段,若有一个内容不全,造成无法按时发放,丙方不予负责,如直接发放现金的,乙方只需提供代发补贴人员的花名册,并加盖公章。乙方若未能及时或准确提供补贴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造成丙方发放无法落实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需在半年内收齐单户金额在50元以上(含50元)代发补贴人员的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作为开户材料提交给丙方,证件上所载明的人员需在复印件上签名并留指模,对因乙方在半年内无法收齐而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整准性,如因乙方提供的数据信息有误而引起的与代发补贴人员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
5、采用“一折通”方式发放的,存折的交接必须实行双人双签制度,责任层层落实,确保存折安全传递到农户手中。对于需采取现金形式上门发放的财政专项补贴,乙方应积极协助丙方。
6、乙方应定期将存折发放等财政专项补贴兑现落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给甲方。
四、丙方责任
1、丙方应在甲、乙方提供的资金及信息采集表(电子文档)到位后及时受理,对乙方提供的信息采集表(电子文档),丙方应核对代发财政专项补贴总额,核对无误后方可入账,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与乙方及甲方联系,不得压单延误,因延误处理产生的责任由丙方承担。
2、财政专项补贴原则上都采取“一折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式发放。丙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信息采集表(电子文档),统一为农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并为每一本存折设置一个初始密码,同时以代付业务形式将补贴款项转入农户账户后及时将存折移交给乙方。存折上需打印“财政专项补贴”字样。存折的交接必须实行双人双签制度。
3、鉴于此次发放财政补贴资金具有政策性强、工作面广、户数众多、单户金额小、工作量大、时间紧的特点,经甲、乙、丙三方协议对单户金额在50元以下的代发补贴户采取现金发放。丙方可根据乙方提供的花名册按属地原则在指定的窗口进行发放,但需确认农户的本人身份证和补贴通知书,由他人代领的需同时确认本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如需上门发放补贴款的,可以采取由丙方配合乙方人员深入各村按户发放,但发放现场至少需要两人以上。农户领取补贴款时需在财政补贴发放花名册上签名并留下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4、丙方在代发业务处理完后,经办人应及时将代发情况(含成功、不成功明细)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甲方,并负责对不成功的补贴户进行补发。
5、在丙方代发业务中,因丙方工作人员的过错而造成补贴资金被冒领或其它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如因通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使甲乙方委托的代理业务未能得到及时、完整实施的,丙方应积极采取办法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闽农信【2006】464号文件确定的框架方案内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若甲乙丙三方产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将均有权通过法院进行解决。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